最高《2022年度案例》书籍采用了一起债务案例,该案由湖南省益阳市中级审理。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债务人与前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给子女,这是否会影响债权人申请执行权利. 该案被湖南高院研究室选为“谈案说法”栏目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对案例解读,传播正确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裁判活动.
该案原告蒋某与被告白某之间存在合伙协议,湖南省益阳市中级在2020年4月28作出(2020)湘09民终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白某应返还蒋某250000元. 由于白某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蒋某向湖南省桃江县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作出(2020)湘0922执58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白某在广东省中山市某镇一套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然而,白某女儿小雨提出了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涉案房屋查封。小雨主张,根据离婚协议书,该房屋待她后将转为她所有. 湖南省桃江县在2020年8月12作出(2020)湘0922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中止了对涉案房屋执行. 蒋某对该裁定不服,向湖南省桃江县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湖南省桃江县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依法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根据登记在白某名下房屋情况,小雨并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因此无法对抗第三人,并且不能以房屋所有权人身份排除强制执行。
此外,白某与前妻郭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涉案房屋在小雨后将转为小雨所有。根据判断,该约定应被视为白某和郭某将房屋赠与小雨意思表示. 如果赠与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赠与关系成立;如果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已将产权证书交给受赠人,受赠人依然可以主张赠与关系成立.
综上所述,湖南省桃江县认为小雨对涉案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裁定中止对涉案房屋执行.
通过这起案例审理,我们可以看到在债权人申请执行过程中,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关系会产生重要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充分考虑所有相关当事人权益,综合各方面因素作出判断。
对于债权人来说,即使债务人将房屋赠与给子女,也不能因此而剥夺债权人执行权利. 而对于第三人,如子女等,在涉及债务情况下,他们可能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
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权衡各方利益,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决. 这也再次提醒我们,在签订协议时要慎重考虑各种可能后果,并遵守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