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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仓管理的规范公告
来源:网络 作者: 智轩互联 2023-07-22 行业新闻

 关于两仓管理的规范公告(1)

近日,为了进一步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以下简称“两仓”)的管理,根据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布局要求

为促进两仓的有序建设和健康发展,各直属海关将对两仓进行科学布局、规划总量、控制增量、优化存量,并向外界发布布局要求。企业在申请设立两仓时,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 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结合地方经济发展规划,从有利于实施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有利于联通国内国际市场、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等角度出发,支持管理规范、资信良好、信息化系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现代物流企业建设两仓.

  2. 按需设立,统筹兼顾:统筹兼顾两仓发展现状及未来增量需求,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协调发展,错位布局,确保功能定位合理,助推国际物流链延伸和迭代发展,带动国内物流产业转型升级.

  3. 有序推进,动态管理:海关将建立科学规范的动态管理机制,鼓励企业合理设立和注销两仓,避免资源浪费和同质竞争;对两仓利用率较低的区域不支持新设仓库,引导企业充分利用现有保税仓储资源.

二、规范运作

  1. 除存储大宗商品、液体货物的两仓外,所有货物进出库时应向海关发送到货确认信息. 仓库经营企业需在货物实际进出库后的24小时内,通过金关二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向海关报送到货确认核放单. 若超过24小时未报送的,应主动向海关说明情况。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存储大宗商品、液体货物的两仓企业也按上述要求进行到货确认.

  2. 已办结海关手续的保税仓库货物或已办结转进口手续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收发货人应在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20日内提离仓库. 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延期提离,但延期后累计提离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

  3. 申请注销两仓的仓库经营企业应办结货物进口征税、复运出境、退仓、出仓离境或销毁等出库手续,并办结核注清单、业务申报表、出入库单、担保等单证手续.

三、设置规范

新申请设立两仓的企业需要按照《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设置规范》进行建设. 对于2023年7月1日前已设立的两仓,如存在与《设置规范》不符情形,企业需要及时调整,以符合规范要求。

 关于两仓管理的规范公告(2)

通过以上规范的制定和公告,海关将进一步规范和管理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的运作,确保货物的安全存储和流通,促进两仓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物流产业的转型升级和国际物流链的延伸提供有力支撑.

 关于两仓管理的规范公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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