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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解析:“唯一住房”也能执行
来源:网络 作者: 智轩互联 2023-07-21 行业新闻

 法院解析:“唯一住房”也能执行(1)

在执行被执行人的房产时,法院常常会面临被执行人以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所需为理由,主张法院不能处置其唯一住房的情况.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非常普遍,但到底“唯一住房”能否执行呢?根据一些相关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确实是可以执行的.

2019年8月,王某将其名下唯一住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但由于长期未还,银行将其起诉至延寿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银行借款本息共计296,742.5元,并依法拍卖变卖王某所有的抵押房产,所得价款由银行优先受偿. 然而,王某未能按期履行,银行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执行干警首先对王某的存款进行了查询,发现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 随后,告知被执行人要拍卖其名下房产,被执行人表示同意在抵债房屋的抵账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后拍卖房屋. 然而,银行提出了执行异议,理由是王某在签署了《承诺书》时承诺如贷款到期无法偿还,将无条件搬离该房屋,并将抵押物交由银行处理. 同时,银行称王某的唯一住房并非住宅,而是商服用途。

法院对此进行了裁判,首先指出当事人的生存权应当优先于对方当事人的债权得到保护. 对于银行提出的承诺书,法院认为其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次,对于银行称被执行房为商服用途,法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及其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都没有其他房屋,将该房屋作为住宅使用并不不当。因此,银行要求从房屋交价款中扣除租金的请求无法成立. 这样一来,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的生活所需得到了保障,银行的执行异议也不成立.

 法院解析:“唯一住房”也能执行(2)

“唯一住房”无法执行的问题在现实中非常常见,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法院不处置“唯一住房”,虽然保障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居住权,但这是以牺牲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的。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但居住权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必须拥有自己的房产,而是有房屋居住的权利.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若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则法院应当对其进行合理的保护.

总结起来,虽然“唯一住房”存在一些特殊性,但在合乎条件的前提下,法院是可以执行的. 同时,法院也要在执行过程中平衡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居住权与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公正与合理的执行结果.

参考文章: thepaper/newsDetail_forward_786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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