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正司法道路上,上海松江一直做出了积极努力. 最近,该审理了一起涉及知青群体案件,展现了法官如何权衡利弊和认定是非能力.
这起案件涉及是一位名叫小陈知青及其姑姑陈某之间争议。小陈在1971年响应国家号召,作为知青离开上海前往内地. 20多年后,当政策允许他回到上海时,他选择留下,并与陈某商量,让小陈户籍落在陈某公房内. 这看似是亲人之间互帮互助行为,然而,由于公房,小陈和陈某却闹上了法庭。
在时,公房政策规定不考虑人头,只看房屋面积. 陈某将补偿款和女儿存款用于购买了一套安置房,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和女儿名下. 2022年2月,小陈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与她平分安置房。他认为,陈某之所以能成为现在公房承租人,只是因为他离开上海,为家庭做出了牺牲. 他还提到,陈某和他年轻时与共同居住在一处公房里,后来陈某迁入涉案公房,并成为承租人.
然而,陈某认为自己与小陈和他在涉案公房相关并不大. 她表示,自己公房与小陈和他并没有什么关系,她只是为了帮助侄子落户才同意将户籍落在自己名下。松江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公有房屋补偿款及产权归属于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 然而,在案中,小陈主张涉案公房来源于他和陈某过去居住老公房,但缺乏证据支持. 此外,小陈也未在涉案公房内实际居住满一年。因此,判决驳回了小陈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再次引发了对知青子女是否应被认定为“同住人”讨论. 根据相关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人. 然而,在判决中,强调了多个维度综合考量重要. 仅凭时户人口是不足以认定某人为共同居住人。此外,根据政策,小陈也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因此无权分享涉案公房征收补偿利益.
这起案件审理展示了上海松江公正和专业. 他们不仅在案件中权衡了利益和认定是非,还遵循相关规定做出了公正判决. 松江将继续致力于公正司法,为社会稳定和谐发挥着重要作用.